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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李志宏
2005年3月
一、评估的目的
1.理论上:鉴定价值
发现价值
增加价值
2.实践操作:
●
促进正确定位,办出特色;
● 促进学校科学管理,建立自身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
● 促进各项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促进主管部门加大投入和指导,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3.遵循20字方针(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正确处理评与建、硬件与软件、目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关于评估方案
1.在试点基础上进行了较多内容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发展思路,适当提高了优秀标准的水平。
2.各省市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但要坚持只升不降的原则。对医学、师范、艺术等特殊类型院校,可制定特殊要求。
3.评估方案要相对稳定,两年内不会修订。2006年后可能会根据形势的发展适当修订。例如,两年制的影响。
三、关于评估的对象
1.方案适用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175
+ 872+505),共计:1552所。
2.方案也可以供本科学校举办的高职学院(612所)在改革和建设时参考。
3.有一届毕业生后可申请参加合格评估;有三届毕业生或曾经获得“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的学校可申请参加良好或优秀水平的评估。但以上几种情况评估的结论都应该以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
4.对近年刚刚升格为本科院校的高职院校,是否仍参加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由各省自行确定。
四、关于水平评估的组织
1.教育部委托各省市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评估方案》组织高职院校的水平评估,并公布结论。各地在组织评估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库中专家特别是经过培训的专家作用。原则上各省组织评估时,应有1/3左右外省的专家参与。
2.教育部委托评估委员会为各地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做好对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委员会、高等学校的服务工作。
3.教育部从2005年开始,抽查各省的评估结论,工作重点是各省组织工作是否规范,评估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例如,优秀比例一般不应高于20—25%。并将抽查的结果在教育系统内进行公布。
五、关于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
1.对象:各省市推荐的优秀学校;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支持建设的63所学校(其中15所本科学校)。
2.在水平评估的基础上单独制定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方案。硬件标准均应达到优秀水平,重点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师资管理、教学模式改革与研究、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学生管理与文明建设、就业质量与社会评价、特色与创新等九个方面的办学特色。
3.2005年开始试点,在2007年前遴选出100所左右示范性高职院校,建成300所左右优秀学校,打造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品牌。
六、关于评估的经费
1.由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评估的组织和研究费用。
2.目前,被评学校承担专家的交通费和在学校评估期间的相关费用(见教高厅〔2004〕17号文件)。注意不要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
3.将来逐步建立有收费许可的评估中介机构,使评估收费合法化。
七、关于评估专家
1.教育部建立评估专家库,并定期组织培训。逐步过渡到先培训后上岗,提高评估质量。
2.目前已公布454人的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人员有进有出。今后,将根据需要补充部分专家进专家库。主要方式:各省市推荐,参加过培训的将优先考虑。以后每2年更新并公布一次专家库的专家,供国家和各省市评估时选用。最终建立一支1000人左右的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带动高等职业教育上水平。
3.专家应具备的素质:
●熟悉高等教育规律、职业教育规律,掌握评估的基本理论和管理理论;
●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
●具备勤奋扎实的工作态度和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地分析事物,能够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
八、关于评估纪律
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文件)
1.对学校:不许造假,诚信问题要严肃处理;有作弊行为,一票否决;接待从简,是爱护专家,维护评估制度。
2.对专家:公正廉洁是评估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要坚持评估前后的回避制度。评估过程从严比从宽好,应汲取以前评估的经验教训。
九、关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1.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关系(教发〔2004〕2号文件)。这一工作主要通过生师比、教师中研究生的比例、生均用房、生均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五项指标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控,以此为依据,核定学校的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的学校。这一指标的发布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有利于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办学条件的改善,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这与水平评估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在设计水平评估方案时已经把这五项指标尽可能统一。不同之处在于,水平评估的内容更丰富,对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指导性更强,而且考虑了分类指导,区分了优秀与合格水平的要求。
2.与“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见教高司函〔2003〕225号文件)的关系。
这一工作是专项评估,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组织,评估对象主要针对医学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目的是为了医学类专业设置的认定,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没经过评估认可的学校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但是可以举办相关医学专业(例如护理类)。其中,对职业技术学院控制较严。水平评估是比较全面的评估,但是对医学教育的特殊性考虑得不够,因此在开展医学院校的水平评估时,可参考“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的相关要求。例如,病床数量、附属医院等要求。
十、关于评估发展历程和本科教学评估
1.发展历程
1994年——原国家教委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对1976年以来新建本科院校进行教学合格评估;
1996年——对国家重点建设学校开展教学工作优秀评估;
1999年——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
2002年——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03年——建立五年一轮的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制度;
2004年——组建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本科教学评估对象和组织
对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组织形式:高教司指导,评估中心具体实施。
3.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改革走向
2005年1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司函〔2005〕7号)。
●减轻被评学校负担:简化自评报告,取消闭卷考试。
●减小自评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自评报告不对评估指标做自评等级。
●与时俱进推动教学改革,评估指标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不一致的,按1号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
1.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组织机构
2.评估中心的职责任务
a.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具体实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估;
b.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
c.开展与国际及民间评估机构的合作;
d.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国际及民间合作;
e.开展评估专家的培训;
f.承担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g.开展教育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3.机构设置
●办公室:协调各处室工作;编写《高教评估简报》。
●院校评估处:承担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高职院校等院校的教学评估工作。
●专业与专项评估处:承担高等学校专业、学科、基地、课程等专项评估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综合培训处:开展评估政策与法规、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以及培训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建立评估网站、评估信息库等。
十二、关于构建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
1.建立以五年为周期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使教学评估制度化、规范化,并注意分类指导。
2.建立定期采集和公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制度,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加强社会对高等学校办学和教学工作的监督。
3.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监控。(生师比、教师中研究生比例、生均用房、生均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
4.规范和改进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与有关行业相配合逐步建立与人才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制度挂钩的专业评估制度。
5.建立社会评估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的作用。
6.从严治教,把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结合起来,积极推动高等学校建立起内部教育质量监控机制。
7.进一步改进评估技术和方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质量评估专家队伍。
结束语:
建立五年一轮的评估制度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希望参加研修的所有同志通过学习都能有明显的收获,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办出让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