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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1、凡参加过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按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名;凡参加过全国成人高考的学生,按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名;凡中专生按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持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名。
    2、新入学的学生持我校入学录取通知书,带身份证,按规定时间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1)在招生就业处领取新生报到卡。 

(2)到财务处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管理服务费。

(3)持交费单据在学生处注册、填写新生报到注册登记表,收交档案、取通知书

(4)持相关单据在后勤管理处领取公寓配置用品。

5)各系按专业进行分班,按学校统一规划安排住宿房间。学生将报到卡交公寓管理员处。

6)在班主任处交党、团组织关系,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八张。

7)报到结束后以系为单位在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提前说明情况。逾期不报到者,无法进行电子注册,入学资格自行取消。
    第三条: 每学年、学期开学时,二年级以上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及管理服务费并持学生证及财务处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不交清学费者不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超过两周者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笔记、交作业,有事、有病必须请假,不得旷课。

第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各门功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30%者,作退学处理,但不退学费。
    第六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对个别已修完某些课程的学生,出具课程合格证明可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写出该门课程免修的申请报告,经系、教务处批准,通知所在班班主任和主讲老师,可免修。

三、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生成绩主要有平时成绩(课堂提问、作业、考勤成绩、平时测验等)、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其比例为:

考试课成绩=作业成绩×5%+考勤成绩×5%+期中成绩×20%+期末成绩×70%

考查课成绩=作业成绩×15%+考勤成绩×15%+期末成绩×70%

第八条: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试验、作业、课堂讨论及测验的综合评定,考查应于课程完成时的最后一次课完成。

四、补考方式

第九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视该门课程不及格。
    第十条:按照中、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补考次数为三次。具体安排如下:第一次,正式考试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星期六开始进行;第二次,安排在毕业考试前进行;第三次,毕业半年后进行,但须提前交补考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五、考试(考试、考查、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在进行学期考试及补考的前一周,各系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考生本课程正常考核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正考学籍处理门数以及补考门数。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学生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

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4学时者;因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因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2者。

2、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1/3者或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1/3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作业补齐后,可给予正常补考。

3、抄袭作业实验报告达1/3者,视其对错误的认识以及任课老师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

4、各系负责缺、旷课统计,学期末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留教务处备案。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应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张榜公布,由各系通知学生本人。

5、欠学费者,取消学期考试资格。

6、无故缺考、缺补考者,取消毕业前考试资格,视其认错态度在毕业半年后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期末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请病假必须在考前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将住院证明寄至学校(以邮戳为准),否则按旷考处理。毕业前自行联系到校外实习并经学校准许者,考试时必须回校参加考试,实习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作弊,以零分记载,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写出深刻检查,经班主任同意,由系、教务处批准,可给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因病、事假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参加正常补考,按补考规定办理手续。
    (六)转专业

第十五条:专科、中专学生在进校时可选报一次专业,专科生文科专业不能选报理科专业。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有些专业由于所报人数少无法开班,暂时开办综合班,此类学生第一学期期末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因联系好接收工作单位而需转专业者,给一次调换专业的机会。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单位接收的证明,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批,由学生处通知相关系办理转接手续。

第十八条:毕业学年内一律不得转专业。

(七)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补考后最终仍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将留级到同专业下一级重修;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劝其退学。学生在留级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或影响课堂教学者,将随时劝退。发生上述情况,均及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一条:现有学制的中、高职学生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二条:对退学学生可根据已取得的成绩发给相应成绩证明或肄业证。学生退学,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与家长沟通情况,双方签署意见交学生所在系,经系主任、学生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系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然后逐个按次序到各相关处室办理手续,经核准后方可离校。学杂费退费按下列标准执行:1、新生入校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的,从学费中扣回教学成本400元;十周内提出退学的,扣全年学费的三分之一;上课超过十周的,退全年学费的二分之一;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的,学费一概不予退还。2、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在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十周(含十周)内提出退学、转学的,退全年学费的四分之一,十周后提出退学的,退全年学费的二分之一;第二学期提出退学、转学的,学费一概不予退还。3、住宿费不分新老生,十周(含十周)以内退全年住宿费的70%;十周以上退40%;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的,住宿费一概不退。4、公物未损坏者,持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凭财产押金收据全额退回。

5、代办费不予退还。6、退费时必须持原交费收据,否则,不办理退费手续。7、被勒令退学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杂费一概不予退还。8、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不予退费。

八、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经过医生证明,因病须长期(二月以上)治疗、休养才能恢复健康者;
    2、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且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 休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经所在系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备案;学生处发给休学通知书,方可休学。
    (三)、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因休学保留学籍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间学籍不计入学制范围内。
    (四)、 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学生,其休学不受年限限制。
    (五)、 学生休学期间正常交纳的学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复学后可顶替同等时间的费用,学生不再另交费用。
     第二十四条: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于学年开学前持可靠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

 1、 因病休学的学生,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者;
    2、 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 因事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经证明休学的因素确已消除者;
   (二)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学年开学前一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附有关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伍(或转业、复员)后,必须在半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五)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有正当理由或有特殊原因,需转学者,跟随原专业相近专业学习,皆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转学进校:

1、学生本人来校联系转学事宜,说明原因,将申请交至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复。

2、自行到教育厅相关处领取转学手续单写明转学原因,转进转出学校同意盖章后到教育厅办理批复手续。

3、学生本人须持转学手续单、在转出学校必修的所有课程成绩单和档案及必需材料,到校财务处交学杂费,后到学生处注册。由学生处通知所在系办理接收手续,所在系接收登记后分班,所带材料交至相关处室。

(二)转学离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班主任、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分管校长、教育厅逐级办理手续,学杂费按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尊敬老师,遵守纪律,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对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按三好学生标准、优秀学生干部标准、先进班集体标准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方式: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奖品或奖金,颁发荣誉证书,报上级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另设校长特别奖,评比办法另定)
    第二十八条:对犯有错误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负责处理,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意见、上报材料,学生处审核报校务会审批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明显改正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研究,上报学生处批准,可取消处分;如无明显改正或继续犯有错误,则给予更高一级处分,开除学籍者要将情况上报教育厅备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成绩证明。
    九、毕业、结业、肄业及离校
   第三十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所有的实习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根据上级规定,发给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业、无法完成所有课程学习的学生,发肄业证。

第三十二条:参加培训班学习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均合格,发结业证。

第三十三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因故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考核及格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交回学生证。
    1
、到系办公室领取《学生离校手续单》,按手续单上顺序办完手续后,由学生本人送交学生处存档、备案。
    2
、领取下列证件及材料:
  
1)毕业证明(或结业证明、肄业证明);
  
2)本人档案(含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个人总结、党团关系等)。
  
3)毕业证书,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学生处档案室领取。
  
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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