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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参加过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按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名;凡参加过全国成人高考的学生,按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名;凡中专生按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持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名。 (1)在招生就业处领取新生报到卡。 (2)到财务处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管理服务费。 (3)持交费单据在学生处注册、填写新生报到注册登记表,收交档案、录取通知书。 (4)持相关单据在后勤管理处领取公寓配置用品。 (
5)各系按专业进行分班,按学校统一规划安排住宿房间。学生将报到卡交公寓管理员处。 (
6)在班主任处交党、团组织关系,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八张。 (
7)报到结束后以系为单位在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提前说明情况。逾期不报到者,无法进行电子注册,入学资格自行取消。 二、考勤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笔记、交作业,有事、有病必须请假,不得旷课。 第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各门功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30%者,作退学处理,但不退学费。 三、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生成绩主要有平时成绩(课堂提问、作业、考勤成绩、平时测验等)、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其比例为: 考试课成绩=作业成绩×5%+考勤成绩×5%+期中成绩×20%+期末成绩×70% 考查课成绩=作业成绩×15%+考勤成绩×15%+期末成绩×70% 第八条: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试验、作业、课堂讨论及测验的综合评定,考查应于课程完成时的最后一次课完成。 四、补考方式 第九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视该门课程不及格。 五、考试(考试、考查、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在进行学期考试及补考的前一周,各系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考生本课程正常考核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正考学籍处理门数以及补考门数。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学生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 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4学时者;因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因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2者。 2、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1/3者或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1/3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作业补齐后,可给予正常补考。 3、抄袭作业实验报告达1/3者,视其对错误的认识以及任课老师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 4、各系负责缺、旷课统计,学期末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留教务处备案。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应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张榜公布,由各系通知学生本人。 5、欠学费者,取消学期考试资格。 6、无故缺考、缺补考者,取消毕业前考试资格,视其认错态度在毕业半年后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因病、事假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参加正常补考,按补考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专科、中专学生在进校时可选报一次专业,专科生文科专业不能选报理科专业。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有些专业由于所报人数少无法开班,暂时开办综合班,此类学生第一学期期末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因联系好接收工作单位而需转专业者,给一次调换专业的机会。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单位接收的证明,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批,由学生处通知相关系办理转接手续。 第十八条:毕业学年内一律不得转专业。 (七)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现有学制的中、高职学生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二条:对退学学生可根据已取得的成绩发给相应成绩证明或肄业证。学生退学,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与家长沟通情况,双方签署意见交学生所在系,经系主任、学生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系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然后逐个按次序到各相关处室办理手续,经核准后方可离校。学杂费退费按下列标准执行:1、新生入校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的,从学费中扣回教学成本400元;十周内提出退学的,扣全年学费的三分之一;上课超过十周的,退全年学费的二分之一;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的,学费一概不予退还。2、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在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十周(含十周)内提出退学、转学的,退全年学费的四分之一,十周后提出退学的,退全年学费的二分之一;第二学期提出退学、转学的,学费一概不予退还。3、住宿费不分新老生,十周(含十周)以内退全年住宿费的70%;十周以上退40%;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的,住宿费一概不退。4、公物未损坏者,持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凭财产押金收据全额退回。 5、代办费不予退还。6、退费时必须持原交费收据,否则,不办理退费手续。7、被勒令退学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杂费一概不予退还。8、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不予退费。 八、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者; (三)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伍(或转业、复员)后,必须在半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有正当理由或有特殊原因,需转学者,跟随原专业相近专业学习,皆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转学进校: 1、学生本人来校联系转学事宜,说明原因,将申请交至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复。 2、自行到教育厅相关处领取转学手续单写明转学原因,转进转出学校同意盖章后到教育厅办理批复手续。 3、学生本人须持转学手续单、在转出学校必修的所有课程成绩单和档案及必需材料,到校财务处交学杂费,后到学生处注册。由学生处通知所在系办理接收手续,所在系接收登记后分班,所带材料交至相关处室。 (二)转学离校: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业、无法完成所有课程学习的学生,发肄业证。 第三十二条:参加培训班学习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均合格,发结业证。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交回学生证。 1、到系办公室领取《学生离校手续单》,按手续单上顺序办完手续后,由学生本人送交学生处存档、备案。 2、领取下列证件及材料: (1)毕业证明(或结业证明、肄业证明); (2)本人档案(含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个人总结、党团关系等)。 (3)毕业证书,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到学生处档案室领取。 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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