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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探索和创建一套符合我院实际的辅导员管理运行机制,使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促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理论水平,思想坚定,政治觉悟较高,注重政治理论和青年学生工作理论的学习,有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理论知识。

第三条  热爱学生工作,坚持原则,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严谨,生活作风正派,爱岗、敬业、诚信。

第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善于总结经验,探索学生工作规律,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五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身体健康。

第六条  原招聘人员中符合条件且学院与本人双方达成意愿者可续签聘任合同。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任职期一般不少于2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九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十条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协助院、系积极做好就业指导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院、系关于校园文化建设的活动安排,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协助搞好所在系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培养学生骨干,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做好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定期召开班、团干部会和学生班会,指导他们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助学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批评和帮助后进学生,参与违纪学生的调查与处理,并将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和沟通。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二十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三条  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课堂、食堂,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学生爱惜、维护、保护集体和个人财产。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增强自身素质;经常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规律进行研究探索,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实际,按统一的学生人数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学院正式教师;一是从社会上招聘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人员以专职为主,正式教师以兼职为主。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组织、人事、学

生工作部门和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面试考核等

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部)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三十条 学院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一规划,统一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辅导员的教育和培训纳入教职员工整体教育培训规划之中,每年分类单项制定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从思想政治、专业理论知识、技能、业务四个方面进行培训,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十四条  落实辅导员的政策和待遇。对在职正式职工而言,在职称评定上与教师和其他系列的人员一视同仁,在工资待遇上确保考核合格的辅导员薪酬不低于同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对

招聘的专职辅导员,学院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待遇,并逐步拓宽辅导员的发展路径。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领导,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生工作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等挂钩。

第三十九条  从社会招聘的专职辅导员的工资待遇按学院人事处制定的《关于我院辅导员招聘条件和有关待遇的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十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分值分三个部分,即系、部考核占50%;所带学生对辅导员的考核占30%;学生工作处考核占20%。具体考核打分参见第六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一条  辅导员的工资按学院的规定实习期800元,正式聘用后为9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00元,绩效工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按下列公式计算:

绩效工资=500+400÷基准分×(考核分-基准分))

基准分=辅导员考评总分÷N为辅导员总人数)

第四十二条  假期期间辅导员只发基本工资,不发绩效工资,兼职辅导员的津贴可按所带学生人数即1/人计算。

第四十三条  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参与学院优秀辅导员的评比。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全院辅导员总数20%

第四十四条  对辅导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个人意愿,可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则予以解聘。

第四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六条  考核指标:

A 思想教育           B 日常管理   

C 学风建设           D 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考核时间:各系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系、学生民主打分)报学生处,学生处考核后每月5日前与人事处共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报财务处,财务处依据考核结果核发工资。每学期期末总评一次,年度成绩按两学期的平均值记。

第四十八条  考核办法:

1.学生处填写“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一)”;

2.各系填写“学生辅导员工作指标体系(二)”;

3.学生填写“学生辅导员工作指标体系(三)”。

第四十九条  各项分数及权重:

1.“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一)”满分100分,权重0.2

2.“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二)”满分100分,权重0.5

3.“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三)”满分100分,权重0.3

第五十条  计算方法:

被考核者得分为K

K=(k1×0.3k2×0.5k3×0.2) ×H

1.K1为学生给辅导员打出的分数:

K1(学生)=  N1N2+…+Nn / n (人数)

2.K2为各系给考核人打出的分数。

3.K3为学生处给考核人打出的分数。

4.H为所带学生系数,180人以内系数为1180人以上每增加20人,H值增加0.1

5.兼任团委书记(团总支书记)的辅导员,H值增加0.2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4.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5.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

6.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7.学生评价极差的。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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