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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程(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会接受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依照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联系学院党政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培养和锻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甘肃省学生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甘肃省学生联合会决议。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1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各项决议,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引导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们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院有关部门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3
.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努力建设校园物质文明、精神文明。
    4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我院教育事业、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5
.组织同学开展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6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7
.增进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凡在我院取得学籍、正式注册,未受到校内处分的学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4、遵守全国学联章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是每个会员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建设与职能

第六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条 代表大会的任务
    1
.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
.审议、批准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3
.修改章程和工作条例;

4.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委员会。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系、班的同学民主选举、推荐产生,任期至下届学代会召开。
   
第十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人员构成必须报经院党委批准。
   
学生会委员至少每学期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
    2
.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3
.选举学生会正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必要的民主渠道,对学生会的干部做出任免决定。
    4
.指导和帮助各系学生会及班委会开展工作。
    5
.主动接受学代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
    1
.选举主席、副主席;
    2
.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院学生代表会议;
    3
.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学联组织决议和院学代会决议,领导本院学生会工作,向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4
.审查批准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分会的工作计划、方案等。
   
第十二条 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会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由院学生会全体委员会产生,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秘书长由院党委直接委派,具体指导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职能机构和工作职能

第十三条 学生会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学干部、女生部、社会实践部、治保部等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增减,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或干事若干人。
  
第十四条 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办公室主要工作:
   1
.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2
.向院有关部门汇报学生会工作,收集同学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反映情况。
   3
.负责起草、印发学生会的文件和通知,收发学生会报刊和公函,做好与兄弟院

4、安排学生会干部值班,及时处理有关工作,接待院内外来人来访,负责会议的通知和记录。

   5.建立和管理好学生工作档案。 

  6.注意配合各部工作。 

第十五条 宣传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校有关部门的材料交流工作。                                             

 宣传部主要工作
   1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院学生会工作,表扬新人新事。
   2
.围绕院党团组织的工作中心,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
.配合学生会办公室起草有关宣传材料,做好各部开展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学习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学习部主要工作
   1
.配合院有关部门做好学习方面的调查活动,及时反映同学在学习上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倡导良好的学风、校风。
   2
.举办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文体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文体部主要工作
   1
.组织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充实同学业余文化生活,浓厚校园文化氛围。
   2
.组织同学开展各项体育比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帮助同学提高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水平。
   3
.举办音乐、美术、体育等知识讲座,丰富校园文化。
  
第十八条 生活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生活部主要工作
   1
.关心同学生活,了解掌握同学们的生活、卫生状况,特别是同学在生活方面所存在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
.配合院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食堂工作,及时反映同学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食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3
.关心同学身体健康,组织同学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寝室"、争做文明学生等活动。
   4
.组织同学进行各种公益活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督促各系做好卫生区工作。
  
第十九条 女生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女生部主要工作
   1
.关心女同学切身利益,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好女同学的学习生活和其它方面的问题。
   2
.组织开展各种适合女同学特点的活动,培养女生自尊、自爱、自强、自律的品格。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社会实践部主要工作
   1
.积极引导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成才创造条件。
   2
.认真指导,加强管理,调动同学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使之健康发展。
   3
.充分利用知识优势,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服务,以此培养同学的实践能力,提高同学知识运用能力。
   4
.积极配合院团委进行思想教育,端正同学对劳动的认识态度。
  
第二十一条 治安保卫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及聘请干事若干人。
  
治安保卫部主要工作
   1
.协助院保卫部门维护学院安定,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2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各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3
.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学院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

第五章 系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系学生会是由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领导机构,是院学生会的分会,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系学生会应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在系学生科和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系学生会应积极支持、配合院学生会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
  
系学生会的职能
   1
.选举主席、副主席。
   2
.主持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3
.召集系全体学生代表大会。
   4
.在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5
.讨论、制定系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6
.审查批准各班委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会设立与院学生会相应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系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和各班班长若干人组成,其工作职责及要求参照院学生会相应的条款。

第六章 班委会

第二十六条 班集体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是由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系学生会的领导下,在同级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工作权力职责及要求参照院系学生会的相应条款。

第七章 学生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内部工作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1、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汇报工作。

2、院学生会定期检查各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的工作,定期收集其具体工作汇报,及时总结通报。各系学生会和学生会各部门在向院学生会负责的同时,也对院学生会的工作起监督作用,并提出自己的工作意见。
    3
、学生会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党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学生会定期向各级党组织汇报和请示工作,努力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领导,认真听取党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学生会各级组织也要主动接受团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学院其他行政部门在努力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优化外部环境的同时,也可以行使对议权和监督工作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学生会工作的建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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