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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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你是第32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0-7-20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中层负责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党中央、省委和省教育厅各项廉政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以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党委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教育厅以及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项重要内容,做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学院纪委。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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