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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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你是第27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0-7-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我院各系(部)、处(室)负责干部。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我院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单位、部门负责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的情况。 
第五条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具体事宜。 
第六条 考核标准根据院党委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
考核分值分类逐项汇总,得分在 90 分以上为优秀, 80 分以上为称职, 60-70 分为基本称职,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为不称职。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负总责,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追究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评定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房责任制考核制度》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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