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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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你是第27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0-7-2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学院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物资采购审计的一般原则
物资采购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以合同方式或其它契约形式有偿取得且在一定金额之上的货物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等物资的采购。物资采购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物资采购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和评价;
2、物资采购采用过程参与式审计模式。
物资采购审计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二、 物资采购审计范围
1、学校使用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自行组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采购行为。
2、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采购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 物资采购审计内容
(一)、物资采购前期审计
物资采购前期审计是对已列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采购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程序的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该项工作在采购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
1、采购项目是否已列入年度采购计划;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物资是否经主管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补列入采购计划;资金是否落实等;
2、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论证资料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充分听取使用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物资采购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
2、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3、审查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采用招标方式,应对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采购的价格等进行审查;
(三)、采购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合同签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审查供货商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内容等;
2、审查合同内容的全面性、明确性,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审查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并具有对等性,审查确定付款方式选择是否合理等;
3、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如出现索赔和反索赔问题是否及时、合理、合法处理。
(四)、物资采购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物资的验收是否按要求进行;
2、审查超过采购合同的数量是否按程序经过批准。
四、 物资采购审计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1、物资采购前审计应在采购实施前进行。在采购实施前,物资采购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资采购目标和计划;
(2)、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论证资料;
(3)、主管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追加或变更采购项目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2、物资采购过程审计及采购合同审计。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后,物资采购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物资采购合同送审计处进行合同审计。物资采购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资采购计划; 
(2)、采用招标方式的,应提供招标过程有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
(3)、物资采购合同;
3、物资采购后审计。物资采购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提交审计处:
(1)、物资入库单;
(2)、物资验收报告;
(3)、其它与物资采购审计有关的资料。
五、 物资采购审计的结果
1、在物资采购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书》办理结算。在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之前支付的货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2、凡未经审计处进行采购前审计和合同审计的物资采购项目,学校财务不得予以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
3、经审计发现在设备、物资项目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审计部门予以提示并督办纠正;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 奖罚
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在物资采购审计中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时,学院应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七、 附则
1、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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