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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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你是第28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0-7-20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项目投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规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建、修缮项目审计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院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制度,为学院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3、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4、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由监察审计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二、基建、修缮项目审计范围及方式
(一)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项目是指使用国家拨款或学院自筹资金及其它各类建设资金的基建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道路、房屋、水、电、暖等维修工程)及其他工程(如绿化、通讯网络等)投资的项目。基建修缮项目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项目责任单位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结算事宜,在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竣工结算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审,并将审核完毕的项目名称、金额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抽查。
(二)审计处根据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方式分两种,一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二是由学院审计处组织实施。以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1、基建项目,原则上全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3、财政专项拨款的基建、修缮项目;
4、其它学院认为需要委托的项目。
以上项目中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及学院重点基建工程项目报教育厅审计处委托审计。
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将根据项目规模、资金来源性质提出审计方式,需外审的项目报学院同意后,由审计处联系、协调外审事宜。
三、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内容
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修缮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一)项目开工前审计
项目开工前审计主要是对项目的审批及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投资是否纳入学院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内新增项目是否经过是否经主管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
3、项目招标、议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4、合同审计。包括对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审计。
对于招标项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确定的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
3、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与评价。
(二)施工阶段的审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2、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3、定额标准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时,对定额标准调整的审计与评价。
(三)竣工验收阶段审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3、工程量、定额套项、各项取费是否真实、准确、合理、合规;(对于不需外审的修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负责工程量的审核。)
4、图纸变更、增加投资,手续是否完备;
5、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合规,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6、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7、基建、修缮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及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移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四、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程序
(一)项目开工前审计
1、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的基建、修缮计划(复印件)送达审计处。
2、审计处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招标进行审核。招标前,项目责任单位应将招标文件送审计处进行审查。
审计处参与校内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对标底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大型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
3、勘察、设计、实施、监理合同草签后,应送交审计处进行审查,并由审计处在《合同审计单》签字盖章。
项目开工前审计所需资料:
1、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2、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
3、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4、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
5、中标通知书;
6、勘察、设计、实施、监理合同等。
(二)施工阶段审计
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处参加,未经审计机构参与验收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
发生设计变更时,项目责任部门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如变更的原因、对工程影响等)以书面形式报审计处,并附相关变更材料(变更图纸等),由审计处对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计。
发生施工签证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签证单送交审计处进行审查。
审计处参加对定额标准调整的协调会,对定额标准调整进行监督。
施工阶段审计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施工图纸;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3、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4、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5、相关会议纪要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审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须在6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12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参加修缮及其他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在45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在收到资料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自主委托或通过甘肃省教育厅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立项报告或项目设计任务书、工程概(预)算及审批文件;
2、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等;
3、施工单位企业等级证书和取费登记证明;
4、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6、现场施工纪录和签证单、工程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7、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8、工程决算书;
9、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五、审计结果
在有关小型基建、修缮项目内部审计完成后,纪监审办出具《审计意见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工程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决算终审前,送审部门、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须同时在工程结算核定表上签章确认。计财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六、奖罚
校内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时,学校应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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