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规章
                               
发展党员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2005年05月24日07:35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24日 第九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版权所有: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组织部  2004-2005©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

信箱:xcbwdj@lzre.gs.edu.cn 电话:(0931)8799695 邮政编码:7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