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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甘职改办[1999]1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准确地评价和选拔档案专业高级人才,进一步调动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专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被聘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被聘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
任中级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符合全省统一放宽条件者除外)。
(三)论文
任中级职务以来,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8]7号文件)执行。
(四)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外语要求暂行规定》(甘职改办[1997]6号文件和《甘肃省评定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及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7]7号文件)执行。
二、业绩条件
任中级职务以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工作任务,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应达到下列2种成绩中的1种:
(一)任馆员职务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晋升副研究馆员职务。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发明奖,技术推广奖,“五个一”工程奖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优秀图书奖,高校优秀教材奖的定额内人员;
2.获上述奖项的地(厅)级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3.被评为省部级优秀专家;或全国档案专业先进工作者。
(二)任中级职务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1条~5条中应至少占1项),可正常晋升副研究馆员职务。
1.主持(前二名)完成了列入地(州、市)、厅(局)计划下达的档案科研或新技术开发等项目,通过地(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效益;
2.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地级科技进步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新闻出版局优秀图书奖等及有关厅(局)同类奖项中三、四等奖1项;或县级1等奖2项的定额内人员;
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档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汇编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在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兰州市区以外的地、县所属单位人员,其论文数量减半要求);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二名)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业务问题,实施重大业务建设项目;或参加制订了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或实施后取得显著成绩;
6.本人档案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地(州、市)拔尖人才、或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地(州、市)档案局(处)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
7.在我省档案工作上等升级(目标管理)活动中,企业达到省部级以上标准,事业和档案馆达到省一级以上标准的主持人和骨干(前二名);
8.本人或本人培养了3年以上的人员(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总结为据),在全国专业竞赛中获优胜奖或取得名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三等奖2次。
9.担任省档案学会副理事长3年以上、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中国档案学会理事3年以上;或受聘为省级档案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档案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10.任职以来,年度考核3次优秀或5次良好以上。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占本条件工作业绩第二种的l、2、3(第3项中本人必须单独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其他条件计算够1条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论文、论著、成果)通过鉴定、出版发表、获奖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晋升副研究馆员职务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原始证据,署名清楚。
(三)几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获奖成果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人员每人所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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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验收级别 |
前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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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部级
地厅级 |
100% |
80% |
60% |
40% |
20% |
(四)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项目可按下面分值计分,总计分达到3分可视为达到1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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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厅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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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9 |
6 |
3 |
(五)论文刊物等级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8]07号文件)执行。几人合作发表的论文,没有明确撰稿执笔人的,应按下表计算每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累计达100%,才算作本人发表1篇论文。明确撰稿执笔人的,按执笔人公开发表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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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数 |
个人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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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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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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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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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及以上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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