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考核及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成绩考核的目的

第一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必选课、任选课、实验、实习、设计、论文、职业技能鉴定等)的考核。成绩考核的目的,在于系统地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知识及能力的状况,达到督促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目

第二章   考试考查方法

第二条:考核的组织方式分为教务处组织、系上组织以及任课教师组织三种。

教务处组织安排每学期各专业由学院统考、抽考课程的期末考试及补考工作,每学期在各专业考试课中统考、抽考2门;安排省级及以上各类大型考试,办理考试证件或准考证;负责安排在规定学制内未考核合格的学生的补考。

除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外,其它考试、考查课期末考试的组织安排由系上负责。任课教师负责平时成绩的考核,安排平时测验。为保证平时测验顺利进行,其监考工作可由任课教师所属系系主任责成课程所在教研室协助任课教师监考。

第三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为百分制。

所有课程以期末考卷成绩为准,平时占30%,期末占70%。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成绩、课堂提问、课堂纪律和未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四条:考试一般集中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按计划或因故提前结束的课程,于课程结束后即进行。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及测验的综合评定,考查应于本学期该课程最后一次课内完成。

第五条:凡每学期学时超过60学时的课程,均应利用课内时间进行不少于12次的平时测验,平时测验应纳入学期授课计划。

第六条:考试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口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学科论文、实际操作等单一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1)    方式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任课教师确定,经该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予公布。

2)    笔试时间为两小时。

3)    口试准备时间一般为30分钟,考生口试试题采取抽签确定,每一个考点,由主考一人主持,并应有12人辅考,抽签即为考试开始,一般不得换签,若换签,最多一次,所得分须降低20分。

4)    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考试,其考试时间分配,由考试课程所在教研室确定,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补考方式

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补考次数为三次。我院具体安排如下:第一次,在正考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周末进行;第二次,在毕业学期前一周进行;第三次,毕业半年后进行,补考学生需提交补考申请,由教务处安排。

第四章  考试(考试、考查、补考)资格审查

第八条:在进行学期考试及补考前一周,教务处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除应取消该考生本课程正常考核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正考学籍处理门数及补考门数:

1.    学生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4学时者;因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因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欠学费者,不得参加正常考核。

2.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或虽经请假但未能批准而缺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凡旷考试、考试舞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作业补齐后,可给予正常补考。

4.    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抄袭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视其对错误的认识以及任课教师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

学生处负责缺、旷课统计后转教务处。其余由任课教师负责统计,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汇总,经教务处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留教务处备案。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应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张榜公布,由各系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及本人。

第五章   考核命题工作

第九条:考核命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教学基本要求,以教学大纲为准,并兼顾覆盖面和重点突出两个方面,即深广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能区分出学生的学习程度,既检查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又要考核学生能力培养情况。

2.    试题应由基础题、难度较大题和高难度题构成,原则上可按60%30%10%构成。

3.    对于开卷笔试的命题,除应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情况外,较闭卷试题更应侧重于考核学生灵活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对于口试命题的题签数,应略大于考试考生数,并应尽量避免重复试题,对有条件的专业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试题题签中应有考核学生动手能力或实践能力的试题。口试试题应制订扼要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学时数相同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统一时间考试,由考试组织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考试前不印复习大纲,不指定重点内容,但应进行系统地复习。

第十一条:命题工作应在考试组织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

1、课教学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

2、其它各系考试课程,各系组织命题后,将试题与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系主任审查签字后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待查。考试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报教务处。

3、考查成绩要求在课程结束后三天内报教务处。如有不及格的,应将补考试题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笔试命题,应同时拟出难度、分量相同的试题二套,按规定的格式打印,以备正考、补考用。同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前一周交专人保管并任选其中一份作为正考卷。不符合密封要求或字迹潦草的试卷应予退回。

第六章   试卷印刷与领取工作

   第十三条:考试前一周内,各组织考试单位或教师将试卷送文印室印刷,并提供考试日期、试卷的份数等情况,并由专人办理书面交接登记手续。制卷结束后由组织考试单位或教师在考试前按考场分封好试卷,并在封签上注名班级、考场、应考人数、试卷份数、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课程开考前半小时由主考教师领取试卷,并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试题必须严格保密、试卷印刷后应责成专人保管并及时销毁蜡(版)纸和废卷。凡需与试卷接触的有关工作人员,若考生中有自己子弟或亲属子弟,对试卷应予以回避,对于泄露试题或偷窃试题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阅卷评分和登分工作

  第十六条:阅卷与评分应以事先制订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评分标准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若需要更改评分标准,手续为:阅卷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考试单位负责人审核,交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院内统一考试的课程,应组织集体阅卷,实行分题评分办法,每个教师分担题目不得超过30分,对于非统考的课程有条件的教研室也应采取集体评卷。

   对于毕业前的补考课程,其命题和阅卷均按统一考试课程对待。

  第十八条:试卷评阅完毕并经过认真复核后,方可拆开密封头,由任课教师根据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及所占比例,确定该课程成绩,填入学生成绩报告表,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由各系负责报教务处。成绩一经确定除评卷或计分有错误必须更正外,不准再改动分数。如需改动分数则手续为:主考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注意见,交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

  学生成绩报告表系学生学业档案之一,要长期保存,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报告表时必须用钢笔墨水工整地按表中所列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否则教务处一律不予接收。

   第十九条:考试试卷由考试组织单位妥为保存,直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考核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考前纪律

1. 课程的考试日期不得随意变动,如要变动必须提前报教务处批准。凡擅自变动安排的考试一律无效。

2. 教师与接触试题人员,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复习时不得划范围指重点,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记过纪律处分。

3. 与命题无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试题或询问试题内容。

4. 学生复习时,不得以任何借口询问试题,更不允许向教师或去教师家“套题”、“摸底”,情节恶劣者取消该生本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按作弊论处。

第二十一条:考场纪律

1. 应按时进入考场,单人、单行、单桌,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于桌子右上角,迟到30分钟以上者或无学生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 课桌上除文具用品和计算工具外,一律不得携带书籍(开卷考试情况除外)、资料、手机等物品,考试开始后,如发现以上物品,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3. 试卷、草稿纸和答卷纸均由学院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否则均按夹带作弊处理。

4. 考生姓名、班级应填写在密封线内规定处,若填写在规定以外处试卷作废。

5. 考试进行以后,考生不许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开考场,否则以自动交卷处理,并不许再进入考场。

6. 考场内不准谈话,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传递试题、试卷、草稿纸,不准互相借东西。对于犯有谈话、左顾右盼和换名单号等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对于犯有传递、偷看、交换、夹带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作弊未遂者),均按作弊处理。

7. 在教师阅卷中凡发现有抄袭行为且证据确凿者,均按作弊处理。

8. 考生在领取试题试卷后,即为考试开始,要求退出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必须交回试卷并填写班级姓名。

9.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离开考场,学生在未退出考场前,不允许有交谈等各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违纪者按作弊处理。

10.   主、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允许向考生解释题意,更不允许给考生指点、暗示,违者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后纪律

1. 考试后禁止学生向教师或去教师家询问阅卷和评分情况,更不许向教师要求加分,对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正常补考,直接计入学籍处理门数。

2. 学生不允许查阅试卷,学生对评分有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由课程所在系组织二名以上任本课程或本课程的主讲教师对试卷复核,如需改动分数需按规定手续进行。

3. 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向学生透露阅卷和评分情况,不得向学生展示考卷。

第二十三条:考生作弊处理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记载入册,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计入升留级和退学门数,凡作弊者或伙同作弊或为作弊提供条件者,均按作弊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本人悔改表现,分别该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凡发现考试代考,给予代考者和被代考者记过处分处理,被代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给正常补考机会,毕业证延迟发放一年。

第二十四条:考生作弊处理依据,以监考人员的证词、考场记录和证据为依据,对于无法取得证据的作弊行为(如偷看、交谈),以监考人员证词或考场记录为依据,由总监考现场处理,处理结果应通知考生本人,并由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考生作弊应从速处理,并张榜公布,一般以不超过24小时为限。

第九章  主、监考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监考人员工作:

1、检查考核监考人员工作,处理考试中有关事宜。

2、巡视考场,检查纠正考场纪律。

3、考试前召集监考人员,布置考试注意事项,总结上场考试情况。

4、考试结束以后,组织监考人员密封试卷。

5、对于造成学生作弊行为的考场,有权暂停考试予以整顿。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工作

1、笔试每个考场设监考1人,监考人员接受总监考领导。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改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必须于考前一天,通知考试组织单位,并向教务处备案。

2、考前半小时到考试组织单位报到,考场按单人、单桌、单行贴考号,整顿考场秩序,清点考生人数,根据考场情况可随机调整考生座位顺序。

3、考前五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作弊处理规定并发卷,发卷后提示学生在每张试卷上写清姓名。

4、根据身份证和学生证核实考生,严防代考和伪造证件。

5、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格监考,凡发现违反纪律有作弊行为包括作弊未遂者,均按作弊论处,对舞弊者要留下证据,如实记入《考场记录》中,对于无法取得证据的舞弊(如偷看、交谈),应如实记录于《考场记录》中。

6、因监考不善而发生的考场事故,如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等,应追究监考人员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按教学事故论处。

7、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考生答卷,并发出指令:“整理试卷”,“试卷反扣桌面”,“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应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密封试卷,并在试卷密封卷头规定处填写应考人数、实考人数和试卷份数,及考试课程名称(但不注明考试班级),随同《考场记录》交主考教师。有记载违反考场纪律的《考场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交主考教师,一份交总监考。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考场纪律:

1、不得看书、阅报、备课、批改作业。

2、不得离开考场(主考教师巡视考场情况除外)。

3、不得给考生解释题意、暗示或启发考生答卷。

4、不得任意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5、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第二十九条:为检查考生考试情况和试卷评阅情况,每次考试(含补考)结束后,教务处组织或指定有关教师对某些课程考卷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考核,依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章  技能鉴定

第三十一条: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大专及高职学员毕业时必须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方能领取毕业证。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第八所在我院,为了保证质量凡我院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我院鉴定,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在近三年内在其它鉴定所取得的同等证书,也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技能鉴定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前一学期进行,如因教学计划安排,某些技能课程未学,可安排在毕业学期开学初。第一次鉴定不过者,毕业前再组织鉴定一次,再不过者,在毕业后下一学年与下届应届生同时鉴定。

第三十三条:鉴定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按《甘肃省第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