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学生纪律暂行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教学秩序,保证设计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设计环节的教学质量,特制订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学生纪律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设计地点进行设计。凡抄袭他人的设计或他人代作的设计均不予认可,其设计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条:学生在设计室或计算机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研讨问题应低声,不得妨碍他人设计。更不允许在设计室吹拉弹唱进行娱乐活动和在设计室使用收、录音机等音响设备,不许在计算机室作与设计无关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在设计室内的设计时间为:

上午: 8----12点:下午: 14:30-----17:30

学生在设计室内时间要进行考勤。考勤工作实行“双轨制”,即指导教师课堂考勤与班主任领导下的班干部考勤制同时进行。

在课内设计时间凡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离开设计室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考勤未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凡在课内设计时间旷课,旷课时数超过总设计时间三分之一者,由指导教师提出,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取消该生答辩资格,设计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所在系布置的进度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时完成设计任务,不得申请减免设计任务。在设计结束时如未完成规定的设计任务,设计成绩按不及格计,毕业设计不得参加答辩。

第六条:学生在课内设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设计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其设计成绩应在原成绩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计。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者,其设计成绩下降两个等级,对于毕业设计,取消该生答辩资格,设计成绩按不及格计入。

第七条:设计场所必须保持干净,学生每天应清扫设计室卫生。

第八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在向指导教师提出问题时应起立,服从知道教师的安排。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