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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试
行)
为了推动我院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正常的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教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时处理教学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及其等级划分 (一)三级教学事故 老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时间在5—10分钟之内。 擅自调动教室,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秩序。 因管理人员疏忽,未将停课、调课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学生而影响教学。 上课时对学生违纪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该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1个月不布置或批改作业。 主、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因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或影响成绩登录。 不按规定保存试卷,造成1年内试卷无法查阅验证。 考试前事先圈定、缩小复习范围,或试卷无评分标准。
不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教学文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代课。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半节课以内。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含集体阅卷、集体备课等),造成不良影响。 不按教学大纲授课,造成教学内容混乱;或未制订学期授课计划;或不执行或擅自变更授课计划,严重影响教学进度;或未编写教案。 教学不负责任,讲课常出错误,该布置作业的专业主干课等课程长期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两个月或以上),学生意见较大。 试卷命题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试题未及时拟制、校对、试题保管等未按规定执行,影响正常考试。 明知学生考试作弊而不予制止。 上课使用呼机、手机等通讯器材或进行商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在课堂中宣扬有违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课堂教学内容和党的方针政策不符,或散布其它不健康的、不利团结的、不利于学院稳定和发展并导致一定负面影响的言论。 教材征订人员漏订、少订教材,造成学生一周以上上课时间无教材使用。 旷教(无故迟到或早退半节课以上)或旷工造成教学课时减少。 已有评分标准而擅自更改评分标准,影响公正、公平评分。 阅卷前后、成绩登录时接受学生礼物,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因个人恩怨,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压低学生成绩。 泄漏考核、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 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时,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实验、实习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监考时擅离考场,对学生考试违纪不闻不问或徇私舞弊。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各系、部或其它直属教学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每次扣罚当月课时津贴50元;在1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优、评奖,由教务处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课时津贴100元;在1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事故者,第二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一级教学事故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具体情况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课时津贴200元。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学院将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级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一级职称评聘、评优、评奖。该责任人当年的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1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责任人年终考核一定为不称职,并调离教学岗位。二级、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将存入其本人业务档案。 教学事故发生后,各有关教学单位应指定人员调查核实,若属三级事故,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若属二级或一级教学事故,则由有关教学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填写事故详细情况,由教务处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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