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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确保财权财力的合理集中,并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审批财务业务。
各经济责任人审批职责如下:
院长:对经济业务的可行性负责。要保证所签批过的经济业务都能以学院发展为目标,符合学院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
分管院领导: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保证所签批过的项目都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实发生过的,对特殊事项要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处、部、系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要保证本部门所发生的业务计价是准确的、公正的,无虚列项目、夸大支出、套取学院资金的行为。
财务处长:对票据的合法性、有用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报销资料的完整性、开支标准的合规性负责。要保证所签审过的票据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要求。
学院的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经济监督。实行离任审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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