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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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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据介绍,兰州市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亮点多多:贷款期限延长了5年,由此前实施的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的政策变更为不超过25年;而最大的新政则是首次推出了组合贷款概念,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旦不足以支付购买或者建住房所需费用时,还可以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委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申请条件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要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另外,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手续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贷款办法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房价的一定比例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管理中心具体规定,贷款限额自确定之日起5日内备案公布。

  公积金个人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但贷款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以放宽至法定离(退)休之后5年以内。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度1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旦不足以支付购买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还可以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委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是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出的组合贷款概念。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组合贷款的利率,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委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致。

  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主要采用了三种方式:

  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可以用所购住房抵押;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房屋抵押,也可以用经其他共有人或第三人书面认可的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屋抵押。

  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而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前款所列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应当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方式。

贷款偿还

  在贷款偿还方面,借款人自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委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1)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制度。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1)的,实行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制度。

  偿还贷款本息有两种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即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等额本金还款,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借款人可以在前款所列两种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但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责任追究

  借款人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押权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拒绝或阻挠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况。对此,管理中心应当通知委托银行停止支付或者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或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委托银行可以对挪用部分或逾期未偿还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 收罚息,其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计收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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