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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寄语

欢迎各位尊敬的老师、辛勤的同学光临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在这里,你将浏览到所需要的信息,了解财务处办理各种业务的程序。我们将谒诚为您提供热情、全面、专业的服务。2008年财务处全体人员预祝您取得和学院同样辉煌的事业。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借款及报销实施细则

 

 

根据《财务财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结合《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一)差费借款及报销程序

1.教职工因公出差,须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人数、起止时间,经各级经济责任人审批同意后,计财处据此核定借款数额,否则不予借款和报销。

2.院领导出差,可由随行人员按上述审批程序和要求借款,也可由本人借款。院长出差,由书记审签。

3.教职工出差期间要报销的票据,必须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由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明细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按规定复审,经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报销。出差人员在报销之后应将预借差费余款同时交回计划计财处,不得挪用或缓交。

4.出差人员在返校后两周内按报销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完报销手续,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前笔差费未结清者,计财处不给办理再借款业务。

5.教职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探亲访友的,按直达出差地点报销车票,并扣除绕道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补贴。绕道期间视同请事假,工资和岗贴的扣除标准执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

6.教职工出差和进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住宿费

1.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在规定的级别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住宿级别标准见附表《出差人员费用限额表》。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不同级别人员共同出差,分房住宿时分别按各自的级别标准计算报销住宿费;共房住宿时按标准的平均数计算报销。

4.为节约经费,在兰州市区参加会议、公出等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需住宿者应事先经领导批准方可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三)城市间交通费及公杂费补贴

1.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附表《出差人员费用限额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只报销其按标准可乘坐交通工具票价,超过部分自理。交通费只报销直达出差地城市的车(船)票,如没有直达车,需中途换车者,可以分段购票;如有直达车而分段购票者,超出直达车票部分自付。

2.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汽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条件但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坐位票的8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豪华空调特快列车和旅游专列以及其以上标准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上述规定,也不再发给软卧与硬卧票价的差额。

3)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只有在出差任务特别紧急并且路途较远时,经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程飞机。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一份),凭据报销。

4)出差期间按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发给公杂费,用于补贴市内交通费、行李寄存费和通信费等杂项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寄存费和通信费,具体补贴标准为:

①在省外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20元公杂费,乘坐学院车辆出差者发给12元;

②在省内地、州(市)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15元公杂费,乘坐学院车辆出差者发给8元;

③在学院教学点(分校)、短期培训点以及省内县(县市)以下基层出差据实凭票报销交通费(出租车除外),每人每天发5元公杂费;

④在兰州市区参加会议、公出等,单位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单位未派车的,报销往返公交车费并计入部门办公费包干指标,不计发公杂费。

(四)伙食补贴

1.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在省外和省内停留的实际自然天数分标准计算发给本人,每满24小时算一天,未满24小时,满8小时者,按一天计算。具体补助标准为:省外期间每人每天30元;省内地、州(市)每人每天20元;县、县(市)及以下地区每人每天15元。

2.在兰州市区(指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中川机场)出差或参加教学活动(含举办各种班短训),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本单位或回家吃饭,必须在外就餐的,可发给误餐伙食补助费。早餐2元,中、晚餐各4元,对方单位免费接待者除外。

司助人员出车补助执行兰资环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出车补助与奖罚的相关条例。

3.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即所交会务费中已包含了伙食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若会议向个人收取伙食费,须凭会议收费收据证明方可按会议举办地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计发。

二、教职工进修等事项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因学科建设的需要,教职工经学院派遣在兰外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执行(限往返一次)。进修期间要求住宿在接受进修单位安排的集体宿舍或招待所,以实际进修天数凭发票报销住宿费。自己联系住招待所或宾馆者,凭票按实际进修天数每天10元限额报销,无住宿费发票者不予报销。进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进修五个月以上者,从第六个月开始按70%核发岗位津贴(专职教师以标准工作量和职称所对应的标准课酬计算),其它福利待遇保留。

(二)教职工经学院派遣在兰内培训进修等,一律不计发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和公杂费,其它福利待遇保留。目的地距住宅三站以上者,比照教职工通勤补贴标准凭交通票每月(工作时间25天)报销40元交通费,不足一月者,按实际天数折算。经学院领导同意按要求在培训进修点住宿者,凭住宿费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宿费,超标准部分自理。只报销往返一次的公交车费。

(三)经本人申请,学院研究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无论是否业余学习均由本人负担。

三、职工探亲交通费补贴相关规定

为体现学院对两地分居双职工和与父母异地居住职工的关怀,对职工探望父母、配偶期间的交通费给予福利性补贴。

(一)享受探亲补贴人员范围

编制内在岗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探亲交通费补贴,具体指职工探望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父母亲(女职工不包括公婆,男职工不包括岳父母),已婚职工探望户籍和工作地均在兰外的配偶。探亲期限从人事档案转入我院的第二年算起,进校当年不享受补贴,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停薪留职人员从回校工作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年限,停薪留职期间不连续计算探亲补贴的工作年限。

(二)申请补贴审批报销程序和时限

职工探亲前需在人事组织部确认身份,核实工作年限和户籍所在地,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填制《职工探亲交通费补贴申请表》,人组部登记花名册。报销时职工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人组部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院长审批后,持《职工探亲交通费补贴申请表》和《差旅费报销单》在计财处审核报销,领取补贴。探亲补贴在返校后本学期内报销领取,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当年的探亲假当年享受,不得累计计算或跨年度享受,职工探亲交通费的报销票据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无票据、不在探亲假期间的票据以及非直达探亲地的票据一概不作为领取补贴的合法有效票据。

(三)补贴标准和报销要求

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补贴,每四年享受一次,标准为交通费超出该职工探亲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上的部分;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费补贴,标准为交通费超出该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60%以上的部分。

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交通费补贴,工作年限十年以上者,第十一年起每年可报销交通费超出该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上部分,工作年限十年以下者,报销交通费超出该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60%以上部分。

2.职工探亲交通费仅指往返城市间车(船费),不包括订票费、市内交通费,行李物品寄存和托运费等杂费。所乘交通工具自愿选择,报销标准为:乘坐火车以直快或特快硬席座位票价、轮船以四等舱位票价、汽车以座位票价为报销标准上限,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统一以火车票价为计算报销基数,票价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客运基本票价;行程指兰州直达父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被探望者非因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离开原居住地,职工前往探亲补贴以直达原居住地的交通费补贴为上限,超过部分自理。

 

附:出差人员费用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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