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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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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门卫制度

2006年9月18日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个人财产的安全,颁布本制度,望全体师生、员工和其他来校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三条:本校教师、干部、职工、学生进入学校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内各类培训班人员、参加各类考试人员和临时来校务工等人员进入学校应主动出示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出入证。
第四条:因事来访、联系工作及来校组织、参加校内有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许可方可进入学校。
第五条:凡进行商品推销、广告散发的人员、小商小贩、收购废旧物品等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学校。
第七条:禁止携带各类宠物出入学校。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穿拖鞋、背心和赤膊出入学校。
第九条:携带公、私物品出校者,须持所在部门开具的公、私物品出门证,并经门卫检查许可后方可离校。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学校,应严格遵守校内各种禁令标志,按指定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离校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非本校机动车须经门卫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出租车不得出入校区,特殊情况需经门卫人员批准。
第十一条:各种大型载重车辆出入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内行驶,应低速、慢行,不准在教学区和生活区鸣喇叭。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出校,必须经门卫值勤人员查验,运载大件物品出校,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对拒不配合查验或情况可疑的车辆,保安值勤人员有权扣押,并交保卫处处理。
第十三条:校门口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带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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