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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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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2日]
为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的通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外来人口系指:
1、被学校雇用的外地临时工;
2、来学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3、承担学校基建工程的施工队内的外省市民工。
二、前述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均由学校保卫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
三、按"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外承包经营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并有责任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和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学校各单位在招用外地临时工或洽谈对外承包经营过程中,应执行下列规定:
1、对拟招用的外地临时工,聘用单位在录用前须将拟招人员的应有证件查清审验,证件不全者或经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录用。
2、对拟来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口,校内对外承包经营主管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须将承包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证件查清审验合格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3、凡被学校录用的外地临时工以及被批准来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应由学校的主管单位在他们进入学校居住三日内督促本人到保卫处领表登记造册,并有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凡聘用外地临时工的单位或对外承包经营的主管单位,应将所属外来人员在校内的住所地点向保卫处通报,以便进行治安检查。在所属外来人员正式离开学校后应及时向保卫部门通报,以便掌握情况。
五、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经保卫处备案,私自招用外地人员以及擅自签订对外承包经营合同的主管单位,一经发现问题,学校除立即清退相应外来人员外,并对该单位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在校内务工以及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治安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违者一律清退。
七、在校内务工以及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不按规定申办暂住证的,一经发现,用工部门将解除签订的劳务合同,责令其离开本校。
八、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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