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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2007年4月16日]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生命安全,依据《甘肃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自主举办的大型活动及校外单位租用、借用或采取校内单位协办等方式使用本校场地、场所举行的,面向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人员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交流、报告会、展览、庆典、招生宣传会、各类考试、各种外事活动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校内禁止举办各类影响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才的活动。
第四条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72小时向学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进行书面申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重要外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72小时向学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进行书面申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申报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举办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人数);
2、参加人员的身份、来宾及车辆情况;
3、活动方案(包括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活动期间使用的证件式样及发放范围;
5、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学校对擅自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将给予纪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举办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和协助。必要时保卫处组织专人维持秩序,维持安全。
第七条根据《甘肃疏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需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大型活动和重要外事活动,保卫处应按要求报告,并做好保卫工作方案。
第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活动期间,主办及场地提供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申报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不得放行无票证人员进入现场;未预先印制票证的大型活动规模要按许可的人数控制参加人数;
(四)采取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活动变更或取消,主办单位应提前48小时告知向学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和保卫处,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向学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联系,经请示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学校方可租借场地,并与租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允诺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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